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解学有、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5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解学有,男,1990年03月22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解学有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志丹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解学有655376.2元;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运输局对欠付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解学有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解学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志丹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局将本案的案件款655376.2元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1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志丹县交通运输局负担,本案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解学有已全部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执恢24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1月24日结案。特此通知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