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55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5幢7F162室,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9幢3F189室两套房产,上述房产正在拍卖中,因周期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550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