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加生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加生宝,男,1971年3月9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加生宝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因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961982.52元、利息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