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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交通运输局、解学有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复32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延安市安塞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政府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解学有,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志丹县事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 复议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交通运输局不服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志丹县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解学有与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志丹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安塞区交通运输局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局未支付。2021年6月8日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25执1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第三人安塞区交通运输局账户内660000元。 志丹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审理期间对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塞区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660000元予以保全,志丹县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安塞区交通局未支付,故该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安塞区交通运输局处账户内660000元的行为并无不当。 安塞区交通运输局向本院复议称,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与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发函要求不得支付,并提供了安塞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向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付款条件不成就,该局2021年4月21日收到志丹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已经提出异议,志丹县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执行。冻结的账户是基本账户,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运营,要求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志丹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已经保全了被执行人的债权,该保全措施在执行中自然转化为执行冻结措施,志丹县人民法院冻结安塞区交通运输局的账户内存款没有法律依据。志丹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 二、撤销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1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