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凤翔县城关镇西区工业园。
被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润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陕0322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614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伟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笑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