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82民初195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5号方兴大厦2204-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晓娟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