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1960号
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2,系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学院员工。
本院在审理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协商,被告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同意与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后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5元,减半收取6202.5,由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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