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民初975号
原告:**有,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男,约40余岁,汉族,富县村民,住该组。
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77。
原告**有诉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有于2023年8月25日以其与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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