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终3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村民委员会烧补浪东组。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奔滩村烧补浪东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旗,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村民委员会烧补浪东组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村民委员会烧补浪东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