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与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4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三路**。
法定代表人:戴智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旺座现代城**2504。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54元,减半收取18627元,由上诉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海峰
审判员  唐居文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