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4民初1558号   
 
原告: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旺座现代城E座2504。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阳,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戴智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朋飞,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娜、李怡阳, 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83526.9元,质保金245271.05、利息7169562.83元(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主张至实际清付之日),律师费60000元,共计8958360.78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阎良6号府邸项目所属的9#楼及会所两栋单体建筑,施工范围包括土方开挖、桩基础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此后,被告按约定完成施工。2016年6月14日,双方就该工程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造价为40878507.53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19年5月15日,双方就工程欠款及利息达成《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83526.9元、质保金245271.05元、利息4996143.83元及后续利息计算方式等,同时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所有欠款。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质保金和利息不认可,工程质量不合格,房子漏水,被告要求原告进行维修,也发了联系单,原告一直不来维修,被告花费的维修费远远大于质保金。利息是被告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原合同对支付款没有明确的约定,被告不答应,原告不交房。利息的约定高于国家规定的范围,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0日,原告通过投标承包了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阎良区锦业6号府邸住宅小区9号楼及会所工程的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于2015年4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5年3月3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2015年5月19日,原、被告结算后达成《工程款还款协议(容大)》,确认了工程造价和欠款数额,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数额及月2%的利息利率。此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双方又于2019年5月15日再次达成《还款协议(容大)》:甲方被告,乙方原告;截止2019年2月28日,甲方尚欠乙方应付工程款1483526.9元,未到期质保金245271.05元,欠款利息4996143.83元;甲方愿将尚欠乙方应付工程款1483526.9元从2019年3月1日起按月息2%计息,直到付清为止;质保金245271.05元,2020年4月1日五年质保到期,到期后一个月之内付清,如未按时付清则从到期日开始按月息2%计息,直到付清为止;甲方承诺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所有应付工程款及欠款利息;甲方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本协议全部权利,包括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因被告仍未按还款协议履行,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诉至本院,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5000元,因本次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工程结算书、建设工程结算汇总表、还款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施工完毕工程已经竣工交付,被告应按照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及达成的还款协议履行支付欠款和利息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483526.9元、质保金245271.05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的利息,截至2019年2月28日双方已确认为4996143.83元,此后的利息应以1483526.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质保金的利息,双方约定的质保金给付期限为2020年5月1日之前,故利息应以245271.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已作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其余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483526.9元、利息4996143.83元,及以1483526.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45271.05元,并支付利息(以245271.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54元,由原告负担7944元,被告负担34310元。因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34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惠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思思 
书  记  员   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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