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珊,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乐,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安新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新隆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922年4月作出(2022)陕0116财保104号民事裁定,对绿地集团西安新隆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3524287.57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安新隆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3524287.57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