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阳区小纪汉镇奔滩村村民委员会烧补浪东组、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63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社会统一信用码:XXXXXXXXXXXXXX3101。
法定代表人:孙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阳区XX镇XX村XX组。。
负责人:白俊陕,系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阳区XX镇XX村XX组合体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4645号,并担负执行费12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人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630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改琴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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