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朱家梁镇榆卜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6698410377E。
法定代表人:李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西尧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25584L。
法定代表人:温善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榆林市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榆林市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久执不结,经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指令执行。为提升执行质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指令执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神木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惠海胜
审判员  沈国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于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