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1738号
原告***,男,1970男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府谷县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贾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府谷县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府谷县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府谷县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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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乔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