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3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鹤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共计767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0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4月13日至今,共计三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车辆、无证券,未登记有不动产等财产。2、查明***名下有银行及微信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扣划;3、后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调查,***在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4、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名下无房产、林权、土地登记等;5、于2020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廉政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