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295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鹤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11231日出生,西安市高陵区居民,住西安市高陵区

再审申请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12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百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8)陕012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及(2018)陕01民终81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法、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如下: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方百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施工费明显错误,没有依据。方百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虽然双方的协议上无银河公司的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方百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银河公司,银河公司也给方百公司出具了相关票据,足以说明与方百公司存在合同业务关系的是银河公司,结算也只能是银河公司。被申请人***与银河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并不能作为***取代银河公司直接与方百公司进行结算的理由或者依据。二、将审计报告中确定的方百公司与西安市供电公司蓝田供电分局之间的合同结算依据作为申请人方百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施工费数额明显错误。方百公司与银河公司之间并未就工程款进行审计决算,即使方百公司需要支付银河公司款项,也应就工程款审计确定后,根据相应的数额由方百公司支付。

***称,涉案公司是蓝田局电网改造办公室分给其的工程,方百公司中标的工程中有我负责的涉案两个工程,竣工资料上都有我的签字。我个人借用了银河公司的资质。我与银河公司之间没有合同。方百公司均是通过银河公司支付给我涉案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向方百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唯本案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向二审法院出具说明证实其与方百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相关往来均由***具体事实,***仅借用其公司资质施工、开具发票。方百公司分三次支付给其公司的342024.48元施工费已全部转付给***,方百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项其公司同意直接付给***本人,其不再以任何方式向方百公司或者蓝田供电分公司就该工程施工费主张权利。据此,原审认定***可以向方百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关于结算依据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国家电网陕西电力公司蓝田县供电分公司与方百公司的工程决算审核定案确定的施工费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其与***之间不存在工程结算的问题,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享有对其主张施工费的权利,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银河公司、***尚存在其他费用的约定,原审据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长李晓锋

审判员  赵艳华
判员付栋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


书记员
赵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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