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定

(2019)0122民初1377


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小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鹤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48日立案。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4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5.5元,由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判员邵哲强

一九年五月五日

记员李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