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1377号
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小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鹤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5.5元,由原告西安惠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员邵哲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员李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