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执行,同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工程款20000元及已付工人工资567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08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798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廉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