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0350号之一
原告: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邓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荟,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鹤年。
原告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254.5元,保全费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艳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萱
书 记 员 汤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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