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22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有资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鹏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芝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