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边县冯地坑镇学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5执32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镇学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镇学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4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欠款6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下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845元由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镇学区承担。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于撤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825执3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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