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县冯地坑乡学区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25执恢897号
定边县冯地坑乡学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乡学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乡学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乡学区偿还申请人工程款6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乡学区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4545元,下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
2.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63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845元由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乡学区承担。被执行人定边县冯地坑乡学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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