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45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培雄,系改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25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64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保险无信息,无证券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
3.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
4.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65357元,申请人已领取365357元(包括垫付执行费11126元)。
5.本院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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