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0)陕0825民初6838号
 
原告: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5561477933E。
    被告:***,男性,汉族,住定边下油房庄,户口薄。。
原告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法院)已于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null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或者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   元,由原告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    负担    元。】
 
审判员      蔡济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谷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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