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825民初4584号
 
 
原告: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0748649053G。
    被告:***,男性,1968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油坊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原告陕西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  负担   元。】
 
审判员      高玉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谷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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