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1021民初251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5月19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剑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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