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宏天建材租赁站与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20361号
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村XX巷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JPY024经营者曹二飞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0J56X24。
法定代表人黄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潇,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08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蔷薇,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080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天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天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天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64元,减半收取61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