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61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源住宅小区1-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瑶,男,生于1992年11月1日,住商洛市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8年6月20日,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50年12月14日,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申请人:赵香芯,女,生于1950年9月15日,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申请人:李泽林,男,生于1998年6月26日,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申请人:李文泽,男,生于2000年2月13日,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1,男,生于2006年10月21日,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申请人:李某2,女,生于2011年11月7日,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申请人李某1与李某2的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系被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赵香芯、李泽林、李文泽、李某1、李某2(因原告李进文死亡,本院8月25日裁定准许李进文的继承人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进文生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宏宇公司银行账户内5246994.89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于8月3日裁定对宏宇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5246994.89元为限额予以冻结,期限六个月。宏宇公司于8月16日以法院已冻结的资金系宏宇公司用于支付其他关系民生工程项目的劳务费、材料款等,将此部分资金予以冻结,将影响宏宇公司的日常经营,给宏宇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并提供以下担保:1、厦门兑速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5246994.89元;2、宏宇公司自愿以洛南县巡检镇人民政府欠付其工程款和质保金的到期债权13492980.5元中以被冻结的存款为限额提供担保;3、刘恒、马杰、马昆以其所有的在西安或咸阳的三套房产自愿给宏宇公司担保。
经查,1、2021年8月11日,宏宇公司与厦门兑速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了担保事项及双方的义务。宏宇公司提供的厦门兑速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企业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证书、验资报告,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捌亿元整,公司股东陈习龙、朱建永同意承接原告诉被告宏宇公司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委托该公司就该案件解除保全裁定之担保事宜。验资报告证实截至2021年5月25日厦门兑速担保有限公司已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厦门兑速担保有限公司符合国家信用评审标准使用条款要求,评级为AAA级。2、2021年8月26日,宏宇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洛南县巡检镇人民政府支付其工程款欠款和质保金计13492980.5元,本院立案后,正在审理之中。3、刘恒、马杰、马昆以其所有的在西安或咸阳的三套房产作为担保,系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案当事人起诉的标的系工程款,属财产纠纷案件。解除保全申请人宏宇公司提供的担保,包括厦门兑速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的房产担保、宏宇公司到期债权担保,上述担保,厦门兑速担保有限公司有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宏宇公司提供的到期债权金额不少于被冻结的存款金额,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房产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以上担保充分有效,故为降低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宏宇公司现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46994.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济生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人民陪审员  李彩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常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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