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12民初513号
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中段中储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4125880X9。
法定代表人:徐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西路500号聚福苑小区12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0J56X24。
法定代表人:黄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南段170号瑞景华庭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6631990813。
法定代表人:马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源住宅小区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080A。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玥竹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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