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安煜星置业公司,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1054号
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474125880X9。
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813。
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87955080A。
被告: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8MAB0J56X24。
诉讼代理人:吴静,执行律师。
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0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X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长盈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与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XX。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XX,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