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南县巡检镇人民政府、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远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渤,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洛南县巡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涛,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南县巡检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南县巡检镇人民政府逾期未能履行判决书义务,权利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3342980.5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仅主动履行了20万元,对其财产状况作了报告;被执行人承诺对其剩余的移民搬迁房28套予以处置,购房款由法院予以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对镇政府代征的移民搬迁房剩余土地尽快交县政府予以处置,所返还的土地款也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时积极向县政府汇报,争取县政府给予支持,对该债务予以化解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但不能再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洛南县巡检镇人民政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平
审判员  闵西尧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