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三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明光路十字中登文景大厦A1703。
法定代表人:杜晓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源住宅小区1-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
被申请人:***德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古城东路门面房祥瑞云鼎1幢1层07号。
法定代表人:胡朵一。
申请人陕西三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1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0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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