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焦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360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蓝田县焦岱中学,住所地:蓝田县焦岱镇。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蓝田县焦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蓝田县焦岱中学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诉讼中,反诉原告蓝田县焦岱中学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蓝田县焦岱中学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蓝田县焦岱中学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89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47.75元,由反诉原告蓝田县焦岱中学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立
书 记 员 邓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