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昊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雅荷花园C11-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弘融景建设(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浐灞一号10号楼一单元2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昊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弘融景建设(西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6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昊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二审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昊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