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1275号
原告:西安辉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昊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辉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昊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辉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辉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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