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珠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明珠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91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9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陕西某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7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49002.9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与陕西某某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