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3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执37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