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巨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338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巨基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巨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29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巨基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3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代理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