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奥钢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996号
 
原告:西安奥钢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W61L81K。
法定代表人:巩正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55699504XP。
法定代表人:王海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奥钢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西安奥钢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奥钢联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杨安琪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杨安琪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