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体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与***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21)陕043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确认原告***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5日解除;二、原告***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向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11552.1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863.82元、护理费50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1443.5元、住宿费520元;三、原告***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8年和2019年未休年休假报酬3179.68元;四、原告***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417.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7131.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131.6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体钢结构有限公司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次支付***各项费用总计406802.8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务利息等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案款406802.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31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