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2执保5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体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402财保16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一、冻结被申请人***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开户行: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5727)。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丰镐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37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警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6583;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丰镐西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6695)。
本院在执行中,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以下措施:一、于2019年11月18日冻结***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西支行账户一个,账号:XXXXXXXXXXXXXX5727,余额529.06元;冻结***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丰镐西路支行账户一个,账号:XXXXXXXXXXXXXXX6695,余额:75.84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8日至。二、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了***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武警路支行账户一个,账号:XXXXXXXXXXXX6583,余额10.48元;冻结***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镐西路支行账户一个,账号:XXXXXXXXXXXXXXX9374,余额59.33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
现本案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02执保586号案件部分保全。
审 判 员 王喜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佳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