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1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3588316N,住所地溧阳市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凯,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355681.50元,利息1422000元,计3777681.50元;承担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200万元为本金计,自2020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7.9%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511元。因***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00万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而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执17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金福
审判员  刘 原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