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7073号
原告:广州市海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18号8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765442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7794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海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海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海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