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1323号
原告:广州市海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18号80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南宁市德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嘉湖巷6号佳和大厦6层6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德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海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