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517号
原告: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
书 记 员 ***
打印:***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