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973号之一
原告:绍兴上虞沃尔特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东山村姥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96872884。
法定代表人:毛海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浙江敏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99号伊顿公馆1幢1单元15层1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37368G。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绍兴上虞沃尔特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上虞沃尔特风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虞沃尔特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55元,由原告绍兴上虞沃尔特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 敏
人民陪审员 夏银欢
人民陪审员 陈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