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621执2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延长县七里村镇第四社区居民,住延长县县医院家属楼5号楼401室,延长县土管局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7008120616。
被执行人榆林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军,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圣景名苑11号楼4单元701室。
委托代理人吕铜飞,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延长县雷家滩第一社区居民,住延长县雷家滩一小3号楼1单元502室,系该公司延长县初级中学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720115001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榆林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榆林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6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780元,执行申请费2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修源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