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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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恢1299号
房钢、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房钢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截止申请人房钢货款117300元。承担违约金11730元,案件受理费144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后被执行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30470元的给付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元,执行费1850元。双方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恢12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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