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21民初3471号之一
原告:***,男,***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
被告:榆林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号楼四单元701。
法定代表人:苗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20号欧洲世家8-512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雨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父经济开发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区北纬9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汪成万与被告***、榆林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汪成万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成万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原告汪成万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